中國人民銀行令〔2022〕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2022年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2022年第2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 長 易綱
2022年4月14日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管轄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公正、公開、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執法檢查、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案件決定相分離。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另有規定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調查、審理、決定過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查閱相關案卷信息。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布之前,當事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案件調查的輔助人員、提供意見的外部專家等對行政處罰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與行政處罰有關的信息。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以中國人民銀行名義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所監管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發生在轄區內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以本單位名義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其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其管轄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信息網絡等因素,無法確定發生地的,原則上由當事人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管轄。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案情復雜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認為應當由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案件不適宜由相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可以自行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指定其上級行、其他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可以決定由特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集中行使其他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管轄權,具體方式和集中管轄的案件范圍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所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其他涉及許可證件、資質等級、生產經營等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件、授予該資質等級、準許生產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管轄。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指定管轄;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級行直接指定管轄。
作出指定管轄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出具指定管轄通知書。
第三章 行政處罰委員會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案件審理和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涉及行政處罰的其他重大事項。
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行使行政處罰權,接受上級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涉行政處罰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行政處罰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設立方式等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的主任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行長(主任),或者其授權的副行長(副主任)擔任,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審議案件審理指導意見、本單位涉及行政處罰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等;
(三)對下級行行政處罰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審議本單位與行政處罰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法律事務部門;暫未設立法律事務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具體承擔法律事務工作的部門履行其職責。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立案審查;
(二)進行法制審核,提出案件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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