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5號公布 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優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序,銀保監會決定對部分行政許可規章進行修改:
一、將《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改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對中資商業銀行實施行政許可。”
第五條修改為:“申請人應當按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刪去第十條第(一)項:“(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
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申請,應當由發起人各方共同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并決定。銀保監會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修改為:“投資人入股中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完整、真實地披露其關聯關系。”
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本節變更事項,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十三條修改為:“本節變更事項,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商業銀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并決定。銀保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申請城市商業銀行破產的,由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并決定。銀保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外匯業務或增加外匯業務品種,由機構所在地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城市省級派出機構受理,省級派出機構審查并決定。省級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資本工具(含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計劃發行額度,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保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資本工具計劃發行額度,由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并決定。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商業銀行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并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如在24個月內再次提交額度申請,則原有剩余額度失效,以最新批準額度為準。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在資本工具募集發行結束后10日內向銀保監會報告。城市商業銀行應在資本工具募集發行結束后1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銀保監會及省級派出機構有權對已發行的資本工具是否達到合格資本標準進行認定。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結束后10日內向銀保監會報告。城市商業銀行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結束后1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現行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業務和品種的,由機構所在地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城市省級派出機構受理,省級派出機構審查并決定。省級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第七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其他管理人員應符合相關擬任人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款:“持牌營業部總經理(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按照同級機構負責人相關條件和程序執行。”
第八十六條第(七)項修改為:“(七)擬任總審計師或內審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審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其中,擬任內審部門負責人沒有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審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應當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7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第八十六條第(八)項修改為:“(八)擬任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其中,擬任財務部門負責人沒有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應當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7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擬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異地直屬支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擬任城市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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